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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3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3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 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2月3日,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515號 刑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 速偵字第711號),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 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,且宣告刑在有期 徒刑1年6月以下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16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素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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