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3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趙志達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趙志達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減為
拘役拾伍日,
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趙志達因於民國94年12月10日起至95年1月3日止,
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
第817 號刑事簡易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138 號),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。茲
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係違反電子
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2條第1項、
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
例第2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妙俐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美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