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5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,並定應執行之刑之折算標準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二六九號
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2、3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2、3
所示之刑,並與附表編號1、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合併應執行
有期徒刑柒年貳月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犯強盜等罪,分別判處如
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表編號
2、3號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
四日以前,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分別聲
請定應執行之折算標準等語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刑
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(修正前)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嘉仁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