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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5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865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至9 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1 至 9 所載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、4 (有期徒刑部分)、5 、6 、 7 、8 (有期徒刑部分),與編號10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。又附表編號4 、8 、9 (罰金部分) 之犯罪,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玖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9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 、2 、3 、4 (有期徒刑部 分)、5 、6 、7 、8 (有期徒刑部分),與編號10不應減 刑之犯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;就附表編號4 、8 、9 之罰金 部分之犯罪,亦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6 條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第42條、第51條第5 款、第7 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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