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6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、
2、3
所載,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拾年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,因犯違反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277號、94年度訴字
第3048號、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1837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
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所示之罪,其犯罪
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、2、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
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3條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
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靖騰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