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7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印文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1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偽造印文罪等罪,各減為如
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
主刑。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犯罪
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
行
有期徒刑陸年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偽造印文罪等罪,
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
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偽造印文罪
等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犯
罪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
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2項、第
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