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8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
贓物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3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贓物之罪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台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贓物之罪,經本院於96年3月5日以95年
度易字第2947號判處拘役50日,並於96年4月9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期間,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
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