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0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40歲民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602號)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、三、四所載,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之有期徒 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吳清勳於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 條例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所列之刑,茲檢察 官以其於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之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,悉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 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之刑之有期徒刑部分,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於減刑後就附表編號二、三、 四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之有期徒 刑部分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一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、五十一條第五款(修正前)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