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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0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聲減字第5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九七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貳、參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貳、 參所載,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其中所犯附表編號二、三之 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 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,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金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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