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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1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 四七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所列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,經本院以九 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並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,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悉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 第二項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、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,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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