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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2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770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刑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 )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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