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2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770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。應執行
有
期徒刑拾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
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
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刑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附
繕本
)
書記官 黃英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