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2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717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號1、2、3
所載
,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參年玖
月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
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之罪
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
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,刑法第2條第1項
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刑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黃英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