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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4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4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月29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96 年度易字第1867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3112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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