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47號
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之2
(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4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與附表編號1之
罪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2所列時間,犯附表編號2所列之
罪,經判處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
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6年度
聲減字第643號裁定減刑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第1項,刑法第第51
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吳淑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