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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4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47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之2           (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4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與附表編號1之 罪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2所列時間,犯附表編號2所列之 罪,經判處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 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6年度 聲減字第643號裁定減刑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第1項,刑法第第51 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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