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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5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強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案件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與附 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柒年,附表編號三所 示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柒年陸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 年玖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強 盜等罪,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,所犯之附表編號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與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強 盜等罪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,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 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十一條前段、第 五十三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炫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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