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5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五二一九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六所示之罪,均減刑, 詳如附表編號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六所載,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予 減刑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。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併科罰 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;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;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所犯之數罪,經如附表所示法 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其中附表編號一、三 、四、五、六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,爰依法聲請就 附表編號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六之罪所處之刑予以減刑,並與 附表編號二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二、另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: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用 行為時之法律。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」。查: (一)受刑人甲○○行為後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已修正數罪 併罰定其應執行者: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 三十年。」,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:「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二十年。」之規定相較, 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,對行為人較 為有利,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,是受刑人行為 後法律已有所變更,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 規定,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,適用受刑人行 為時之舊法,而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(二)又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:「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,因身體、教育、職業、家庭之關係或其他 正當事由,執行顯有困難者,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 一日,易科罰金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,難收矯正之 效,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。」修正前之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:「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 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,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 為一百倍折算一日;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 數,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,亦同。」修正後之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:「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一千元、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, 易科罰金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,難收矯正之效,或 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。」比較結果,以修正前刑 法較有利於行為人,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,應 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,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。 (三)另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:「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一千元、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。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。」,第四項規定:「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 額,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,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 之。」,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:「易服勞 役以(銀元)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。但勞役期限不 得逾六個月。」不同,比較新舊法結果,因新舊刑法對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,及易服勞役期限,規定各有不同,利 與不利之情形互見,應就新舊法之規定綜合比較,以決定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。本案經比較結果,適用修正 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,較有利於行為人,爰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、第八條第三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 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、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、第五十三條 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素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