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5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5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1月27日起至96年1月30日止犯賭
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522號(
偵查案號:臺中地
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637號)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
賭博罪,核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諭知易科罰金
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,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16庭 法 官 周玉蘭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許素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