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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5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5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1月27日起至96年1月30日止犯賭 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522號(偵查案號: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637號)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 賭博罪,核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,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刑事第16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許素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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