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6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
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486號
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
,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有期徒刑部
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自民國92年初至95年6月7日止,犯違反槍
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,及於95年12月21日,犯施用
第二
級毒品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
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
條第2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
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
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,刑法第2條第1 項
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妙俐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玉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