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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7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三九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重利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因刑法第三 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 一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 字第一七二三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刑法第三百四 十四條之重利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知易 科罰金之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(修正前 )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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