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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8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犯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之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○四七 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 日,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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