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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9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之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罪,其犯罪時 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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