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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9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25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 1,000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6年4月14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沙交簡字第337號(偵查案號: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速偵字第1974號),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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