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1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5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21日,犯竊盜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簡字第508 號刑事簡易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900號),判處有期徒刑6月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
犯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,且
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
下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
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光義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黃麗鈺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