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1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;並與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業經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;且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佰元即新臺幣9佰元折算1日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該3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2項、第12條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51條 第5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