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1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拘役貳拾捌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5年10月21日犯公共危險
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沙交簡字第368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14號),判處拘役56日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廖碩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