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2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5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因犯竊盜罪,經本院
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二二號(
偵
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七九
七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
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四
十一條第一項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
上
正本証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沈筱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