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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2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5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因犯竊盜罪,經本院 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二二號(偵 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七九 七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四 十一條第一項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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