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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2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4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竊盜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及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 第二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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