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2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
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4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有期徒刑
陸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
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竊盜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及
諭知易科罰金之
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
第二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
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
上
正本証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沈筱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