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2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
受刑人因犯常業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聲減字第52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常業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0年間起至93年10月14日因犯常業詐欺罪
,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(
偵查案號:台灣台中地
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649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
月,並於96年5月28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惠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