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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2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常業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聲減字第52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常業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0年間起至93年10月14日因犯常業詐欺罪 ,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(偵查案號: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649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 月,並於96年5月28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27 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27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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