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6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79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、2、3、4所載,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罪 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玖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,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且附表編號 1、2、3、4、5所示之刑,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 年聲字第7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。茲檢察官 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 聲請將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 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於減刑後就附表編號1、2、3 、4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 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 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,修 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 附表: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