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6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6年3月24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沙交簡第291號(
偵查案號: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速偵字第1660號),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清鈞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陳貴卿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