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7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57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減為
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
肆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間起至95年1月17日止
犯妨害風化之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55號,判處罰金
銀元參仟元即新臺幣九千元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。
二、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
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刑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黃英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