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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7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57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 肆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間起至95年1月17日止 犯妨害風化之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55號,判處罰金 銀元參仟元即新臺幣九千元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8   日        刑事刑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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