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7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妨害風化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
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 月16日至95年1 月17日犯妨
害風化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55號(
偵查案號:臺灣
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88號),判處罰金新臺
幣9,000 元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施玉卿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