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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7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風化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 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 月16日至95年1 月17日犯妨 害風化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55號(偵查案號: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88號),判處罰金新臺 幣9,000 元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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