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7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 26歲民
3號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四五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所處
有期徒刑捌月,減為有期徒
刑肆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
二月二十七日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
易字第二五六三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
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二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於減刑後
諭知易科罰金之
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於減刑後
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
及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之規定,併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
八條第一項,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
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政佑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