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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7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十七號          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5043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,其中除編號二不予減刑外,其於均 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其中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所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。其中編號五、六所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罪 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其中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所犯之 罪,並定應執行刑十一年,之後又就編號五、六之罪,定應 執行刑一年十月確定在案,其中除編號二不予減刑外,其於 部分,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,所犯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未減刑之編號二 部分,分二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3條第1項第4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 第2項、第1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 黃松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附表: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