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7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12月6日犯公共危險罪,本院以96
年度中交簡字第1072號(
偵查案號: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
署95年度偵字第28397號),判處拘役伍拾日確定在案。茲
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董美惠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