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8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
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5761號),並
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
算標準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
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19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核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葉泰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