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8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5762號),並
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妨害公務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月15日犯妨害公務罪,經本
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
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核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,並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葉泰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