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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8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5762號),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公務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月15日犯妨害公務罪,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核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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