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8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某日至九十五年一
月二日間之某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三
0七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
字第二七八三五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
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真明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呂苗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