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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8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六五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至同月七日間, 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,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,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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