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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9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六五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因刑法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沙交簡字第 四七六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二五四五號),判處拘役五十五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 危險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知易科罰金之 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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