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9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妨害風化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14日犯妨害風化罪,經本
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77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
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853號),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
法 官 劉麗瑛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綉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