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0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
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33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所示各罪,均減刑,詳如
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
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
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拾叁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(附表編號4之犯
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3年1月間某日起至93年2月13日止)犯
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
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所示之犯
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
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
刑法第2條第1項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妙俐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