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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1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0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214號(偵查案號: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921號),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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