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1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
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0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
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214號(
偵查案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921號),判處有
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
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司立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