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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2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8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2 月上旬起至96年3 月13日止 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372號(偵查案號: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149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7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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