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2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一九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六月確定在案(詳如附表所示)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查: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6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