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2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一九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
六月確定在案(詳如附表所示)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查:本件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
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
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玉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