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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2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8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九時二十 分許起,至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十二分許止,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六 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,於同年七月二日確定。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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