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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3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聲減字第58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均減刑, 詳如附表編號1、2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,如易科罰金,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(聲請人誤載為95年3 月10日起至95年7月4日止,應更正為95年3月10日起至同年6 月底止),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 緝字第201號案件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 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 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7條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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