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3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
年聲減字第58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均減刑,
詳如附表編號1、2
所載,應執行
有期徒刑玖月,如
易科罰金,以
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(聲請人誤載為95年3
月10日起至95年7月4日止,應更正為95年3月10日起至同年6
月底止),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
緝字第201號案件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
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
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
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7條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靖騰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