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3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並定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(96年度聲減字第5810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
意圖營利,
聚眾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
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至九十六年二
月十三日,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二百六十八條
之意圖營利,聚眾賭博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
○七三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
偵字第五九九四號),判處有期徒刑五月,如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
項、第一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,聚眾賭博罪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
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
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鐘 麗 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受刑人甲○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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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一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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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意圖營利,聚眾賭博罪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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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│ │ │
│ 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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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266條第1項、第268條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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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2月間至96年2月13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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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│ 機 關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 │ │
│機關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案號│ 案 號 │96年度偵字第5994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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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後│ 法 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│ │
│事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 案 號 │96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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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5月1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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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定│ 法 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│ │
│判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案 號 │96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5月28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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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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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褫奪公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│ │ │
│權
期間或罰金額│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│ │ │
│ │壹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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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附 註│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8676號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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