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3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8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
意圖營利,聚眾賭博,處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間起,至同年月27日止犯
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
聚眾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
度中簡字第799 號(
偵查案號: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
速偵字第1224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
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志民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亮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