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3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7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共同
意圖為自己
不法之所有,以
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
,
累犯,處
拘役肆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
佰元折算壹日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
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1 月6 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
條第一項之
詐欺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733號(
偵查案
號: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392 號),判處拘
役四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
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志民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亮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