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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3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7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,累犯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1 月6 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詐欺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733號(偵查案 號: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392 號),判處拘 役四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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